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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 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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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第1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
  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未登记建筑,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相关审批材料,基本具备产权办理要件的,按已审批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二)1990年4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建造的房屋,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
  (三)1990年4月1日(含)至1997年9月1日前(《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前)建造的房屋,审批手续不完整的。
  前款未登记建筑建造时间的认定,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材料;被征收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当年地形图或航拍图等土地房产测绘及建设档案材料,结合被征收人提交的《自建申请表》《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认定。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调查。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调查摸底、现场查看及调阅档案材料,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资料汇总,并提出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初步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  
  (二)认定和处理。区人民政府根据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资料,组织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城管执法等部门,对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权属、建造年份、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采取会审等集体讨论的形式认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处理意见。
  (三)送达和公示。处理意见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四)异议。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复核。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未登记住宅房屋以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改为商业性用房且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仍在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符合下列情形,在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基础上,可再给予适当补助:
  (一)1996年8月8日前(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适当补助金额=经营面积 ×(实际用作商业性用房的市场评估单价-按原产权用途的补偿单价)×50%;
  (二)1996年8月8日(含)至2003年7月1日前(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施行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适当补助金额=经营面积×(实际用作商业性用房的市场评估单价-按原产权用途的补偿单价)×30%。
  前款规定的经营面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档案登记的面积为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档案未登记经营面积的,以实地丈量的面积为准。实地丈量时,只丈量实际改变用途的部分面积,不含卫生间、厨房和楼梯间等。对实地丈量面积有争议的,以区人民政府认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被拆迁房屋实行适当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4〕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厦府规〔2025〕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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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以及《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处理办法。”等规定,

  2020年6月,市人民政府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有效地化解了在征收过程中因未登记建筑物而引发的相关矛盾。现该文件有效期已于2025年5月31日届满。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的要求,需要征求意见后重新按流程制定颁布。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三、工作进展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未登记建筑办法》)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执法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及各区人民政府等13家相关单位及各相关内部处室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12条,采纳(含部分采纳)7条,现已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该文件已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策性文件统一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计风险审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并由市司法局统一审查确认。

  四、范围期限

  (一)范围:适用于我市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二)期限: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不再引用厦府〔2004〕255号文件的问题

  原厦府办规〔2020〕4号文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经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给予补偿的,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被拆迁房屋实行适当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4〕255号)再给予适当补助。现鉴于厦府〔2004〕255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对非住宅登记为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相关内容,已与当前实际征收过程中按照住宅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安置的补偿方式不同;且第四条对产权人与承租人关于适当补偿分配的规定,已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中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规定存在冲突,故本次修订不再对厦府〔2004〕255号文全文予以引用,仅将部分仍符合当前征收工作需要的条款纳入相关条文中,同时对厦府〔2004〕255号文予以废止。

  (二)关于本文件的具体修订内容

  1.规范用语问题。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情况,将第五条中的建设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同时修正第五条中行政执法部门的表述为城管执法部门。另,我局还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如相关处理意见原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送达修改为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依法送达等。同时,为避免原第六条规定中的“营业性用房”与其他营业性用房(如厂房等)混淆,故将其修改为“商业性用房”。

  2.延长复核时限的问题。因未登记房屋权属认定需多部门协同对房屋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权属、建造年份、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因此需要时限较长,原有规定3日复核时限过短,为满足各区复核工作的实际需要,且与集体土地上未登记房屋权属认定复核期限保持一致,故本次修订将复核时限延长至10日。

  3.未登记住宅改为商业性用房的补助问题。鉴于本次修订已对厦府〔2004〕255号文予以废止,故将厦府〔2004〕255号文中仍能适用于当前未登记住宅改为商业性用房补助工作需要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有关内容一并写入本文件中,未作实质修改。

  六、注意事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被拆迁房屋实行适当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4〕255号)在本办法中一并予以废止。

  七、关键词诠释

  商业性用房:未登记为经营性用房,但经营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房屋。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2855373

相关链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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